《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正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委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 组织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 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 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 开展归口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服务;

  •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研究分析;

  • 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 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 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办法》,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委员中应当有来自中小企业代表。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 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 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 有专职工作人员;

  •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且至少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 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 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 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 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 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 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包括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撤销委员资格等,具体规定如下: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 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 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 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 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 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 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 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 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 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 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其行为给技术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办法》规定,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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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标准化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