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现状分析研究

【学术】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现状分析研究


摘要

 

本文介绍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对评估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总结了一年多来评估工作对提高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质量、压缩立项时间、优化标准体系发挥的作用,同时分析了申报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制修订,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评估

 

1 引言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一般是适用于全国的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开展的制定、修订某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研究项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尤其是2001年国家标准委成立以来,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项,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然而,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如: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等。标准立项是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源头,加强立项管理,严把立项关口,就能从源头有效解决标准体系不合理、标准质量不高、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2015年3月,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提出,要优化标准立项程序,加强标准制定评估。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明确要求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及试点评估,2016年3月28日,《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委2016年第1号公告)发布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正式启动。

 

2 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实践

 

2.1 国家标准立项机制

在2016年之前,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计划下达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规定,国家标准委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国家标准委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范围、内容、数量是自上而下确定的,在国家标准委审查环节,对于项目是否立项,并没有围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内容是否交叉、质量如何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判定依据,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2016年3月以来,虽然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原则和要求仍然是由国家标准委在每年初编制发布,但具体项目计划下达前,增加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环节,依据明确的判定原则,围绕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和公平。

 

2.2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制度

2.2.1 评估程序(如图1所示)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程序为:

(1)申报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材料。

(2)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材料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3)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估会对项目逐一进行评估,给出专家是否立项以及项目类型的建议。

(4)国家标准委对专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决定。

 

图1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程序

 

2.2.2 材料初核

材料初核是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形式审核的过程。

材料初核指标及处理方式见表1。

 

表1 材料初核指标和审核标准及处理方式

 

Ⅰ级指标

Ⅱ级指标

材料齐备

电子与纸质材料的(含公函、项目汇总表、标准草案)齐备性、一致性

内容完整

项目建议书内容完整性

草案内容完整性

项目查重

申报项目重复性

前期程序合规

技术委员会投票情况

地方质监局申报的项目与相关归口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归口单位能力

归口单位前期项目完成率

归口技术委员会提交年报情况

其他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2.2.3 专家评估

专家评估是通过召开评估会,专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情况介绍后,再经质询,以及专家组内部合议,最后给出是否予以立项和项目类型的建议。

专家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领域总体情况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评估指标见表2。

 

表2 专家评估指标


Ⅰ级指标

Ⅱ级指标

领域总体情况

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适用于修订项目)

 

3 现阶段申报项目问题分析

 

3.1 项目存在的问题

(1)项目所在领域的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项目适用范围过窄,或项目之间划分过细。

(2)项目为一般性产品标准,或行业专用标准, 不属于国家标准制定范围。

(3)已有内容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准制修订计划。

(4)此外,还有其他几种问题,如:项目的技术不够成熟;与有关单位、相关标准协调沟通不够;标准化对象不明确,项目实施途径、实施效益不清晰;项目的标准草案不完整,前期预研不够;项目归属不准确;归口单位前期项目完成率较低;归口技术委员会没有履行投票程序等。

2016年项目问题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2016年项目问题分布情况

 

3.2 问题分析

上述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1)不符合我国的标准体系构建原则,不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应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多个行业,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配套的标准,项目内容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此外,国家标准要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响应社会关切。

(2)项目归口单位管理缺失,履行职责不到位。项目归口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质量负有责任,无论是立项、报批程序还是标准内容,都有管理职责。例如:标准草案不完整,反映项目前期预研不充分;归口单位项目完成率低,说明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实施管理松散;项目内容与其他标准内容交叉、矛盾,即归口单位与有关单位和标准未做好协调沟通。

 

4 结语

 

4.1评估作用

一年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工作,在以下方面产生了明显的作用。

(1)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的立项程序更加规范,通过评估,确保立项前和立项程序公平、公正和公开。

(2)国家标准体系更加科学,确保项目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符合标准化改革精神。

(3)项目质量有所提高,对项目预研的深度,以及前期沟通协调的广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数量有所减少,与2015年相比,2016年立项数量减少了大约40%。

(5)项目经费分配更加规范、合理,根据评估的项目类别结论分配项目经费,经费划拨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6)立项速度提高,立项周期缩短了2~3个月,效率提高约30%。

 

4.2 问题改进

通过评估,反映出一些申报单位尚不清楚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范围,还有部分项目归口单位在组织立项申请、开展项目实施等方面把关不严、管理松散。国家标准委一方面应继续严格立项评估,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国家标准化政策的宣贯、引导力度,加强对项目归口单位的管理。

 

基金项目

本文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基金项目“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42017Y-5302)资助。

作者简介

侯韩芳 付 强 韩 冰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侯韩芳,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标准化评估相关研究。

 

参考文献

 

[1]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2]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

[4]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委2016 年第1号公告).

[5] 久岚颖, 王意, 周强. 关于标准立项工作的思考,标准科学, 2015(4):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