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国家标准立项机制
在2016年之前,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计划下达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规定,国家标准委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国家标准委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范围、内容、数量是自上而下确定的,在国家标准委审查环节,对于项目是否立项,并没有围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内容是否交叉、质量如何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判定依据,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2016年3月以来,虽然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原则和要求仍然是由国家标准委在每年初编制发布,但具体项目计划下达前,增加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环节,依据明确的判定原则,围绕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和公平。
2.2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制度
2.2.1 评估程序(如图1所示)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程序为:
(1)申报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材料。
(2)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材料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3)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估会对项目逐一进行评估,给出专家是否立项以及项目类型的建议。
(4)国家标准委对专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决定。
图1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程序
2.2.2 材料初核
材料初核是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形式审核的过程。
材料初核指标及处理方式见表1。
表1 材料初核指标和审核标准及处理方式
Ⅰ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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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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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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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纸质材料的(含公函、项目汇总表、标准草案)齐备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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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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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内容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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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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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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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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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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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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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质监局申报的项目与相关归口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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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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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前期项目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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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技术委员会提交年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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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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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专家评估
专家评估是通过召开评估会,专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情况介绍后,再经质询,以及专家组内部合议,最后给出是否予以立项和项目类型的建议。
专家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领域总体情况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评估指标见表2。
表2 专家评估指标
Ⅰ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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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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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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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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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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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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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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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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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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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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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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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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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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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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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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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适用于修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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