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泰国标准化法律制度

【学术】泰国标准化法律制度


摘要

 

为促进国家标准管理和标准工作的统一性与高效性,泰国颁布了《国家标准法》《工业产品标准法》和《农业标准法》。本文对这几部标准化相关法律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对泰国的标准化研究提供依据。

关键词:泰国,标准化,法律法规

 

1 引言

 

标准化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泰国历来重视国家的标准化建设。为强化监督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实施,1968年12月27日发布了《工业产品标准法》,一直以来是泰国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法律依据。随着泰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2008年,在《工业产品标准法》的基础上,泰国分别发布了《国家标准法》和《农业标准法》,旨在提高国家标准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发展。

 

2 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

 

根据泰国的《国家标准法》,“标准”是指针对以下事物的一个或多个的规定。

(1)产品的本身、生产制造方法、生产工艺、零部件、结构、维度、尺寸大小、式样、形状、重量、效率、性能、耐用性和产品的纯度。

(2)包装、装箱、标记或标签。

(3)与服务相关的方法、过程、特点、效率或能力。

(4)质量、健康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或其他管理体系。

(5)上述相关的或与标准化相关的定义、指南、规程、计量、测试、校准、试验、分析、研究、检验、认证和评估。

“标准化”是指实施标准、合格评定和计量相关工作的过程。

 

3 泰国标准化机构

 

3.1 国家标准委员会

3.1.1 职责

《国家标准法》规定,国家标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相关政策和战略方针,监督、管理和协调国家标准化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实施以及统一性和高效性,并对国际贸易形势作出应对;制定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与业务经营者广告宣传的原则、程序和条件,统一监督管理合格评定机构,赢得供应商和国内、国际消费者的信赖;制定促进与国内外进行标准化合作和标准互认的政策;受理国家标准法中规定的上诉,制定国家标准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准标识等。

3.1.2 组织结构

根据《国家标准法》成立的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组织结构图

3.1.3 人员构成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人员构成见表1。

 

 

表1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人员构成


 

 

3.2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

3.2.1 职责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成立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 TISI),TISI 隶属于工业部,由秘书长负责监督和管理,具有以下职能职责。

(1)审查标准标识的使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和进口的许可证申请。

(2)检查和监督工业产品的生产、工业产品符合法律的情况以及遵守标准的情况。

(3)与国外政府机构签订与检验合格证书或工业产品标准相关的互认协议。

(4)检查和监督进口工业产品符合标准的情况。

(5)对标准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

(6)执行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国家标准法》和《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工业部部长负责《国家标准法》《工业产品标准法》的执行,有权任命授权官员和发布部长级法规规定收费标准以及决定费用的减免,或制定其他与《国家标准法》相关的规定。TISI作为国家标准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会议管理、研究收集信息和开展国家标准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各项相关业务。

3.2.2 组织结构

TISI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组织结构图



3.3 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

3.3.1 职责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成立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Industrial Product Standards Council),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负责向工业部部长提交参考或采用国际标准相关的决定、修订和废止;对于法律要求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或须符合国外或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制定生产和进口相关细则和要求;选择并向工业部部长提交技术委员会的合格人选;执行《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的其他任务。

3.3.2 人员组成

根据《工业产品标准法》,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见表2。

 

表2 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3.4 农业标准委员会

3.4.1 职责

《农业标准法》规定成立农业标准委员会(Agricultural Standards Committee),其职能职责是:制定与农业标准的实施相关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向农业与合作部部长提出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除相关的建议以及《农业标准法》规定的部长级法规和公告相关的建议;制定与发布强制性标准的部长级法规听证会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对反对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指令的请愿书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学术信息或其他与标准相关的信息进行处理;执行《农业标准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在其责任范围内的其他职能。

3.4.2 人员组成

根据《农业标准法》,农业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见表3。

ACFS作为农业标准委员会的秘书办公室,负责总体管理及研究工作,以及执行与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的任务相关的职能。

 

表3 农业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4 标准制定

 

4.1 工业标准制定

根据《工业产品标准法》,工业部部长指定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提交的合格人员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技术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草案和执行其他标准相关的技术工作并提交至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可指定技术小组委员会协助其活动的执行。

为了工业发展,工业部部长可发布对工业产品标准关于使用或参考国外或国际标准的决定、修订和废除的通知,通知需在公报上公布。有必要的情况下,这些国外或国际标准的使用参考根据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建议可以是国外语言。

为了保证安全和防止对公众、产业或国家经济造成伤害,可以发布皇家法令规定某种工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皇家法令的生效日期不得少于在公报公布之日起60天。皇家法令发布之前,TISI应根据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程序组织利益相关方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4.2 农业标准制定

根据《农业标准法》,农业标准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技术委员会,每个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不超过15人。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农产品标准,或向农业标准委员会提出农产品标准的修订或废止相关的建议,及农业标准委员授权的其他标准相关的技术任务。

技术委员会起草农产品标准之后将草案提交至农业标准委员会审查。如果通过批准,草案将会被提交至农业与合作部部长审查,由农业与合作部部长制定部长级法规发布强制性标准或者部长级公告发布自愿性标准。部长级法规可以规定农产品的整体或者部分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在发布强制性标准的部长级法规之前,由ACFS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之后将意见提交至农业标准委员会审议。

 

5 认证认可

 

5.1 合格评定机构

由于泰国执行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因此NSC制定强制性认证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标准标识,根据《国家标准法》,合格评定机构必须获得TISI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获得相应标识的使用权。

为了对经济、社会、健康、卫生、安全或环境进行保护,NSC可规定合格评定机构进行某领域的合格评定工作必须得到资质证书,并按照NSC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条件申请资质证书。经过授权人员的检验并获得资质证书的合格评定机构才有权使用由NSC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标识。泰国政府到目前为止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领域包括:农业、建筑材料、消费品、电器及配件、PVC管、医疗、LPG 燃气容器、表面涂料和车辆。除此之外其他产品的认证都是基于自愿性的原则。

为促进合格评定的发展,NSC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合格评定机构申请某领域的自愿性标准标识的使用权,合格评定机构经过检验并获得证书之后有权使用由NSC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标识。

根据《农业标准法》,农产品相关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获得ACFS的许可证才能提供合格评定服务。许可证具体的申请和发行程序由部长级法规进行规定,许可证有效期是3年。许可证的换证、营业场所更新等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不得泄露申请者的机密信息,与申请者不得有利益冲突,如果在检验认证结果中发现的缺陷或错误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并在3天之内通知ACFS。

 

5.2 工业产品认证

根据《工业产品标准法》,如果工业产品已经发布有相关标准,经授权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检验以及获得TISI秘书长颁发的认证证书之后,生产商可以使用标准标识。如果规定工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这些产品必须贴有规定的标识。认证证书的申请、审查和发行程序由部长级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果工业产品为了在国内使用或者出于出口的目的,需符合与国内标准不同的国外或国际标准,相关标准必须经过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批准,且生产商在生产之前,必须告知TISI。TISI可以与国外相关机构签订检验认证相关的协议;还可以授权国内外的政府机构或私营机构进行工业产品的检验认证工作,相关决定、标准、执行检验和认证的机构名称、工业产品的类型、实验室,以及检验和认证的范围会公布在政府公报上。

授权人员有权对工业产品生产、存储、销售的相关场所或车辆等进行检查,可以取样或对违反规定的产品进行扣留;对于被扣留的产品,TISI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责令改进、责令移除标准标识、销毁或其他决定。

 

5.3 农产品认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由合格评定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书面的检验报告并为检验合格的农产品颁发认证证书。从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如果符合相同的标准或者签订有标准合格评定互认协定,可以不需要申请认证证书。如果农产品进口来源国的标准与本国的强制性标准不同,则必须申请认证证书,进行检验的国外合格评定机构必须经过ACFS批准。自愿性标准的农产品也可以向合格评定机构申请检验认证。通过强制性标准认证或自愿性标准认证的农产品可以分别使用强制性标准认证标识和自愿性标准认证标识。

如果农产品不符合标准,ACF S有权责令改进直到符合标准,如果改进失败或者改进延迟对人类、植物或动物的健康造成损害,可以责令召回或者销毁,召回或者销毁的费用由相关的生产商或进出口商负责。

 

5.4 农产品生产商和进出口商资质证书

根据《农业标准法》,如果有部长级法规规定农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进出口商和生产商必须获得ACFS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生产和进出口活动。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由部长级法规进行规定,有效期为3年。进出口商或生产商必须把资质证书摆放在营业场所显眼的位置。如果生产商、进出口商或合格评定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ACFS有权吊销或者废除其许可证或作出其他处罚。

 

6 特点分析 

 

6.1 标准化涵盖标准、合格评定和计量

泰国标准化的定义中不仅包括标准的相关内容,合格评定和计量也纳入了标准化的范围。计量解决准确性问题,标准解决统一一致的方法问题,实验室认可作为合格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可使各项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因素都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使其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大幅度提高。泰国将三大支柱紧密结合,构成了建设国家技术基础的重要支撑,保证了其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参与全球贸易。

 

6.2 重视利益相关方参与

泰国的标准相关委员会的专家组成除了政府部门还有来自私营企业的专家代表,体现了对利益相关方参与的重视。标准要起到为政府相关的监管或规范提供技术支撑、规范企业发展的作用,要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确保利益相关方共同加入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采纳企业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以及消费者从需求的角度提出的意见,结合专家学者在理论上的技术支撑,才能制定出实用性的标准,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6.3 注重法律内容更新和补充

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应该适时更新,适应时代发展的现状,不断加以完善。《工业产品标准法》是泰国最早制定的一部标准法,从1968年制定至今,于1979年、1998年、1992年、2005年、2015年经过多次修订,并于1972年、1973年、1977年、1978年、1981年、1988年、1999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6年颁布一系列部长级法规对法律内容进行补充。

 

6.4 统一管理,分工明确

泰国的国家标准化体系是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模式。NSC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体系的政策和方向,促进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工业部下属的TISI是国家标准化机构,负责研制和发布国家工业标准(TIS)、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产品质量与服务的监督,并代表泰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及执行《泰国工业产品标准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泰国农业与合作部下属的ACFS负责农产品和食品标准(TAS)的研制、发布和监督以及农产品和食品领域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同时执行《泰国农业标准法》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工业部的国家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的医学司、科学服务部等也负责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商务部负责制定计量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具体实施由科技部下属的国家计量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执行。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 进行职责规范化管理,对于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7 对我国的启示

 

7.1 将合格评定纳入标准化范畴

标准与合格评定是质量技术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标准化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两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目前我国条块分割明显,各业务管理之间紧密度不够,标准部门开展的工作大多不会考虑合格评定的关联性,不利于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推动质量提升。应将合格评定纳入标准化范畴,从政策法规、战略规划、体制建设方面予以明确,将两大支柱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为企业参与全球贸易竞争提供更全面的标准化技术支持。

 

7.2 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的制修订

我国标准化工作缺乏有效机制保证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到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因此也难以保证标准能满足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我国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多数是来自科研院所的学者,标准的制修订缺乏来自企业专家、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标准制修订程序还缺乏透明度,使得标准的适用性得不到保证。只有改变这种现状,在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的同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现状,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标准,服务国家产业发展。

 

7.3 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不同的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标准存在着交叉重复,技术指标不一致,企业执行标准困难等问题,造成资源浪费,标准化工作无法很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只有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建立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机制,使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有效衔接,才能促进我国的标准化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受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一带一路”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

韦艳菊 冯怀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韦艳菊,学士,主要从事标准化研究。

冯怀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译审,研究方向为东盟标准化,技术性贸易措施

 

参考文献

[1] 仇高贺. 泰国技术标准体系及认证制度概括[J]. 标准科学,2012,03: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