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国家标准委员会
3.1.1 职责
《国家标准法》规定,国家标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相关政策和战略方针,监督、管理和协调国家标准化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实施以及统一性和高效性,并对国际贸易形势作出应对;制定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与业务经营者广告宣传的原则、程序和条件,统一监督管理合格评定机构,赢得供应商和国内、国际消费者的信赖;制定促进与国内外进行标准化合作和标准互认的政策;受理国家标准法中规定的上诉,制定国家标准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准标识等。
3.1.2 组织结构
根据《国家标准法》成立的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组织结构图
3.1.3 人员构成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人员构成见表1。
表1 国家标准委员会(NSC)的人员构成
3.2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
3.2.1 职责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成立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 TISI),TISI 隶属于工业部,由秘书长负责监督和管理,具有以下职能职责。
(1)审查标准标识的使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和进口的许可证申请。
(2)检查和监督工业产品的生产、工业产品符合法律的情况以及遵守标准的情况。
(3)与国外政府机构签订与检验合格证书或工业产品标准相关的互认协议。
(4)检查和监督进口工业产品符合标准的情况。
(5)对标准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
(6)执行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国家标准法》和《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工业部部长负责《国家标准法》《工业产品标准法》的执行,有权任命授权官员和发布部长级法规规定收费标准以及决定费用的减免,或制定其他与《国家标准法》相关的规定。TISI作为国家标准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会议管理、研究收集信息和开展国家标准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各项相关业务。
3.2.2 组织结构
TISI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组织结构图
3.3 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
3.3.1 职责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成立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Industrial Product Standards Council),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负责向工业部部长提交参考或采用国际标准相关的决定、修订和废止;对于法律要求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或须符合国外或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制定生产和进口相关细则和要求;选择并向工业部部长提交技术委员会的合格人选;执行《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的其他任务。
3.3.2 人员组成
根据《工业产品标准法》,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见表2。
表2 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3.4 农业标准委员会
3.4.1 职责
《农业标准法》规定成立农业标准委员会(Agricultural Standards Committee),其职能职责是:制定与农业标准的实施相关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向农业与合作部部长提出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除相关的建议以及《农业标准法》规定的部长级法规和公告相关的建议;制定与发布强制性标准的部长级法规听证会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对反对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指令的请愿书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学术信息或其他与标准相关的信息进行处理;执行《农业标准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在其责任范围内的其他职能。
3.4.2 人员组成
根据《农业标准法》,农业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见表3。
ACFS作为农业标准委员会的秘书办公室,负责总体管理及研究工作,以及执行与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的任务相关的职能。
表3 农业标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