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用于收集、整理、查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成员的信用状况,以及由国家、地方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有关成员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机制与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产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来倍受关注。
然而,国内由于诸多原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我国电子商务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与电子商务发展紧密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随机性大造成信用管理体系相对不全,电子商务信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标准存在不足,不少企业网上交易的诚信意识较差等。在电子商务领域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与全球未曾谋面的客户进行电子化的通讯和交易,地理位置已不再成为经济活动的限制条件,面谈也不再成为必要。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络,使交易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一方面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也在加大。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厂商信用无法得到保障”“网络上所提供的虚假信息”“产品的安全性缺乏保障”等各种各样的信用问题逐渐突显,呈现出增加的趋势。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而主要由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了以应用为导向的形式各异的信用评价和担保机制,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以下4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
2.1 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样对买卖双方都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这样的中介人模式成本较高,它需要在很多范围内建立中介机构,如果企业想采用这种模式,那么成本问题一定要有所准备。淘宝网、易趣网和拍拍网都是应用中介人信用模式来进行运作的。
2.2 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指用网站或者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双方做出担保,买卖双方通过担保人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这种模式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护,但是担保人的责任却增加了,这样的担保人一般是有组织的,同时它同中介人模式一样会遇到一个成本高的问题,毫无疑问有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就直接地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2.3 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这样的经营模式是单边的,对消费者来说,很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这种模式也是当下应用最广使用最多的模式,当当网,亚马逊,京东商城,天猫均采用这种模式,但也由于这样的单边信用模式,让很多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4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模式是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中介机构缺乏的实际条件下诞生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须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4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主要存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的成本低、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虚假信用和欺诈等问题,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并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