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POCOSA 2017在体例上仍保留ISO POCOSA 2012 “核心文件+附件”的模式。核心文件中规定了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和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ISO的营销体系进行了描述;附件是针对核心文件做出的具体规定。ISO POCOSA 2017中包括8章和8个附件。
核心文件的8个章节包括“引言”“定义”“指导原则”“ISO版权和商标保护”“版权所有和许可”“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经销”“ISO成员、第三方经销商、终端用户复制ISO出版物”“汇报”等章节。
8个附件包括:“ISO出版物列表”“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版权声明”“在制定过程中分发ISO标准的政策”“ISO成员获得的ISO中央秘书处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销售ISO出版物的费用(返还费)”“ISO成员向ISO中央秘书处支付的向终端用户或通过第三方分销商分发的ISO标准的版税”“关于报告销售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关于终端用户内部网络许可使用ISO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许可终端用户复制并非用于公司内网的ISO出版物的规定”。这8个附件是作为核心文件内容的具体补充,分别对核心文件的具体规定做出详细阐述。
ISO POCOSA 2017强调了ISO成员在制定ISO国际标准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并对复制和分发ISO出版物及由ISO发布的元数据提出条件,包括对全部ISO出版物或部分ISO出版物,以及ISO标准的国家采标标准版权和版权使用权做出规定。以下将对ISO POCOSA 2017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2.1 明确了定义相关术语
ISO POCOSA 2017在“定义”一章中对主动销售、被动销售、版权费、内网、ISO网上商店、许可费、价格清单、公共网络、复制、版税、终端用户、第三方经销商等术语给出了明确定义。与ISO POCOSA 2012比较,ISO POCOSA 2017新增12个术语,“主动销售”“被动销售”“许可费”“第三方经销商”等都是新增术语。理解和熟悉这些新的术语和定义,有利于对整个文件的理解和实施。
2.2 提出了标准版权保护的指导原则
ISO POCOSA 2017的“指导原则”一章中对“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经销”“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做出规定。
ISO POCOSA 2017在“指导原则”中指出, “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分发主要是由ISO成员在本国领土内经销”。并特别强调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是拥有版权的,因为“ISO和ISO成员的工作和贡献使得ISO出版物中包含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为此“ISO中央秘书处、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有责任保护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价值”。并进一步强调指出:“除非经ISO理事会明确授权,否则不得向终端用户免费提供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或其中的部分内容,除了为进一步制定标准外”。并特别指出:“ISO理事会可以制裁任何违反本政策的成员”。
与ISO POCOSA 2012比较,ISO POCOSA 2017 删除了“责任共享”,不再特别强调“成员不得在其他国家销售”,因为增加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被动销售”条款。
2.3 确定了ISO标准版权和商标保护措施
ISO POCOSA 2017在第4章中对ISO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的保护的“目标” “版权宣传”“版权声明”“保护措施”“公共政策和国家法律”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结构、章节、内容没有变化,但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例如第4章的标题,ISO POCOSA 2012是“ISO知识产权保护”,但ISO POCOSA 2017的标题改为“ISO版权和商标保护”等。
“ISO版权和商标保护”一章首先强调了ISO标准“是受版权保护的”,因为“ISO出版物及其国家采标标准是具有独特性和独创性的作品”,进而“使ISO成员和ISO对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内容的使用进行控制,从而保证这些出版物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不被削弱”。 为此,“ISO及其所有成员必须从商业角度做出合理努力,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对ISO的名称、商标、标识的正确使用,阻止本国未经授权对ISO知识产权进行复制或经销”。为此提出要进行“版权宣传”,要求“利用一切机会提醒终端用户及第三方经销商,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以及其他作品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并且要求定期提醒法律机关和规范机关,可以引用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ISO或ISO成员丧失对他们的版权”。还要求“ISO所有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必须在一个清晰、适当的位置附带版权声明”, 采取“保护措施”,诸如添加水印,说明实际的购买者或终端用户等要求。并对ISO成员提出了通报新法律的要求,即“对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ISO版权、影响成员遵守ISO POCOSA要求能力的新法律、法规及官方决定,或任何法院案件或司法裁决,ISO成员一经获悉,必须马上向秘书长汇报”。这些要求与ISO POCOSA 2012是完全一致的。
2.4 制定了ISO出版物等版权所有和许可制度
ISO POCOSA 2017在第5章中对“ISO成员的权利”“向第三方经销商授予许可的协议”等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明确列出成员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成员在本国主动销售和在他国被动销售的权利的限度。
这一章中依然强调了标准版权的转移制度,并明确指出“除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为ISO和ISO成员或其他组织所共有,在其他情况下,ISO和ISO出版物及其他产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持有者。因此有权在世界各地,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时间利用这些版权、有权将版权使用权授予ISO成员、第三方经销商或者终端用户”。
在“ISO成员的权利”中,ISO POCOSA 2017保留了ISO POCOSA 2012中“ISO成员享有非唯一的、可转让的、无限制的许可权,使他们可以在其国家领土范围内分发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以及其他作品”内容,同时增加了“在其他国家领土上享有被动销售的权利”。并明确列出ISO成员在本国领土上的权利,即“复制或分发ISO标准”“对ISO标准的翻译”“制定和分发国家采标标准”“制定ISO标准的衍生品”“确定 ISO标准、国家采用标准、其草案和其他作品的价格政策”以及“收取返还的费用”等。
但ISO POCOSA 2017增加了“ISO成员受制于ISO其他成员在该国领土范围内被动销售的权利,从而使ISO成员可以共同分享这种合作工作的成果,也为促进ISO出版物的制定和广泛分发做出贡献”。ISO成员还被赋予了与其他ISO成员签订合同的权力,“旨在使国家采标标准在国家领土外复制、翻译、分发、销售和租借”。
关于ISO对第三方经销商授予许可协议方面,ISO允许各ISO成员与第三方经销商签署许可协议,但“第三方经销商不得被赋予向其他第三方许可复制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权利。但“ISO成员只能与第三方经销商签署最多三年期限的协议,之后是按年度进行更新或撤销”。并要求“ISO成员必须向ISO/CS汇报其所签署的协议情况”。
ISO POCOSA 2017要求ISO成员确保其所指定的第三方经销商遵守ISO POCOSA的所有条款。并规定,如果第三方经销商不遵守本政策,则其权利可以被剥夺,并且ISO理事会可以阻止其与其他成员国签署协议。
2.5 明确了ISO出版物等的分销制度
ISO POCOSA 2017在第6章中对“ISO中央秘书处的经销”“ISO成员的经销”以及“第三方经销商的经销”分别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其第7章改为第6章,标题改为“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经销”。
按照规定,ISO中央秘书处的职责是向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提供ISO出版物及元数据,以及向终端用户经销ISO出版物,并做好市场支持工作。而ISO成员的职责是”对在本国领土上经销和销售的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指出“ISO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国领土上主动销售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及其作品,如果ISO成员收到另一个ISO成员国家领土终端用户的请求,则可以处理该请求,因为这被视为被动销售”。但例外情况有两个,一个是ISO成员之间签署了协议,允许在各自领土内主动销售国家采标标准;第二个是在“只要国家采标标准不超过最高阈值,因此不会对其他ISO成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ISO成员可以在其他ISO成员的领土内主动销售包括国家采标标准的产品”。
针对“最高阈值”,ISO商业政策顾问组(CPAG)将给出书面指南,以及是否违反最高阈值的适用计算方法,“ISO/CPAG将监督最大阈值的运行”。
2.6 规范了ISO出版物的复制规定
ISO POCOSA 2017在第7章中对“ISO成员的复制”“第三方经销商的复制”“终端用户的复制”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有鉴于此,这一章分别对需要向ISO缴纳版税和不需缴纳版税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
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的第7章主要新增的内容在是在7.1的e条中,即在ISO成员的产品中对国家采用标准的复制新增了“只要这些产品不是除国家采标标准外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国家采标标准的内容坚决不能直接作为ISO出版物的内容使用,含有该内容的产品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作为ISO产品或者等同于ISO产品。ISO成员和他们的第三方经销商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将国家采标标准作为ISO标准或等同于ISO标准。除了国家采标标准之外的标准和标准文件的复制:ISO成员在国家标准或第三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而不是国家采标标准)未经ISO中央秘书处的书面许可不得复制ISO出版物或国家采标标准,或部分文件。必要时ISO中央秘书处将寻求ISO的 CPAG的建议, 或适当时ISO理事会的决定”。
新增内容强调了国家采标标准不得与ISO标准内容的混淆,不得将国家采标标准视为ISO标准进行使用和采用。
2.7 明确了ISO标准出版物的版税制度
版税是ISO POCOSA关注的重点,也是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ISO POCOSA 2017的附件5对ISO成员向ISO中央秘书处支付的向终端用户或通过第三方分销商分发的ISO标准的版税做出明确规定。该附件对销售ISO出版物复印件所需缴纳的版税、销售ISO出版物译本所需缴纳的版税、第三方以电子版形式或复印的方式复制ISO出版物的版税,以及销售ISO成员制定纳入ISO标准内容的出版物的版税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根据ISO出版物的不同类型ISO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2.8 规范ISO成员国的汇报制度
ISO POCOSA 2017要求,ISO成员必须按季度向ISO中央秘书处报告销售ISO出版物情况,并计算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的版税,并对国家采用的ISO标准的销售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ISO中央秘书处收集ISO成员销售ISO出版物销售信息的目的是计算并掌控ISO成员需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的版税,以及评估ISO出版物及国家采用ISO标准的整体情况,以便ISO对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ISO POCOSA 2017比较ISO POCOSA 2012而言,在内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其中很多内容是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诸如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的销售模式、诸如对第三方经销商的具体和严格规范等等,归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