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ISO标准版权保护最新政策解析

【学术】ISO标准版权保护最新政策解析


 

摘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于2017年3月15日批准了ISO最新商业政策──《ISO关于出版物分发、销售和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ISO POCOSA 2017),9月在ISO全体大会上进行了解读,并拟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现行的ISO POCOSA 2012将被替代。相比较ISO POCOSA 2012,ISO POCOSA 2017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将对新的标准版权政策的内容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ISO POCOSA 2017,标准,版权保护

 

《ISO关于出版物分发、销售和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ISO POCOSA 2017)于2017年3月15日得到ISO关于ISO理事会(理事会08/2017号决议)的批准,该文件将替代现行的《ISO关于ISO出版物的分发和ISO版权保护政策》(ISO POCOSA 2012)及相关附件,并由商业政策顾问组(CPAG)将根据ISO POCOSA 2017的要求发布书面指南进行补充。该文件在ISO2017年9月召开的全体大会上进行了解读。

 

ISO POCOSA 2017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过渡期为一年,以允许ISO成员满足ISO POCOSA 2017中规定的新义务,但需要证明过渡期的必要性,如需修改第三方经销商现行协议期限等。

 

ISO POCOSA是ISO的商业政策,它规定了ISO成员和ISO中央秘书处(ISO/CS)所应采取的商业行动规则和程序,以及ISO成员在使用和销售ISO出版物时的权利和职责,并对使用、翻译、复制ISO出版物所应缴纳的版税等做出规定。自1993年ISO与IEC 共同制定并发布了《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简称ISO/IEC POCOSA 1993)以来,ISO已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从最初与IEC共同制定,到1999年、2000年、2005年和2012年ISO的独立修订,名称也改为ISO POCOSA。

 

ISO POCOSA 2017的发布和实施将对ISO各成员国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我国应积极面对,深入研究,并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这是我国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

 

1 ISO POCOSA 2017的产生过程 

 

ISO鼓励各成员国积极采用ISO国际标准,同时为保证分发国际标准带来的财政收入,维护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ISO通过制定ISO POCOSA等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实现ISO出版物的版权保护。

 

ISO于2012年发布ISO POCOSA 2012后不久,2013年3月,ISO在其召开的第93次理事议会上决定开展“ISO风险管理及分析”议题研究,其中考虑ISO面临的主要推动力和风险。研究结果显示了ISO 两个重要挑战:“对ISO的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程度”。面对诸如免费提供标准、免费引用ISO标准、盗版等方面的挑战,ISO进一步制定和实施一套全面的战略,保护ISO的知识产权和版权。

 

为了ISO POCOSA更适应新形势的发展,ISO理事会在其2014年3月的会议上批准复审ISO POCOSA 2012(ISO/GEN20:2012)的准则,以实现对ISO出版物版权的保护,为此,ISO在2015年3月成立了POCOSA和国家采标标准特别工作组(AHG),其主要工作就是对ISO的现状,包括对ISO标准的制定、ISO标准的宣贯和ISO标准知识产权的转移制度等进行研究;确定ISO模式应满足的准则,复审ISO国家采标政策以及国家采标标准的作用,为实施ISO的国家采标政策提出建议。

 

为使ISO成员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发挥更大作用,并通过销售ISO出版物获得更大利益,ISO理事会在第14/2015号决议中决定:“ISO中央秘书处要求停止跨国经销商经销ISO标准,要求秘书长正式通知IHS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现有合同不再续期”。由此,ISO中央秘书处于2015年底停止和跨国经销商之间的全球分发协议,从而增加了ISO成员作为ISO出版物主要分销商的责任。

 

在形成新版ISO POCOSA 过程中,POCOSA和国际采标标准的特别工作组召开多次会议。2015年9月15日在韩国首尔召开首次会议;2015年10月27日和2016年1月11日分别召开两次电话会议;2016年4月28日、6月6日和7月21日AHG针对POCOSA(草案) 分别召开了3次会议;由于各方在第三方经销商销售ISO标准,以及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分销ISO的国家采标标准的条件未达成一致,本应在2016年9月提交给ISO理事会的ISO POCOSA未按期完成,为此2016年10月10日~11日召开了特别工作组第7次会议,讨论新版ISO POCOSA支持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三方经销商的职责等内容。2017年1月17日ISO召开了最后一次视频会议,确定修订后的ISO POCOSA最终稿。2017年3月15日,ISO理事会批准了ISO POCOSA 2017。

 

2 ISO POCOSA 2017主要内容

 

ISO POCOSA 2017在体例上仍保留ISO POCOSA 2012 “核心文件+附件”的模式。核心文件中规定了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和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ISO的营销体系进行了描述;附件是针对核心文件做出的具体规定。ISO POCOSA 2017中包括8章和8个附件。

 

核心文件的8个章节包括“引言”“定义”“指导原则”“ISO版权和商标保护”“版权所有和许可”“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经销”“ISO成员、第三方经销商、终端用户复制ISO出版物”“汇报”等章节。

 

8个附件包括:“ISO出版物列表”“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版权声明”“在制定过程中分发ISO标准的政策”“ISO成员获得的ISO中央秘书处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销售ISO出版物的费用(返还费)”“ISO成员向ISO中央秘书处支付的向终端用户或通过第三方分销商分发的ISO标准的版税”“关于报告销售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关于终端用户内部网络许可使用ISO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许可终端用户复制并非用于公司内网的ISO出版物的规定”。这8个附件是作为核心文件内容的具体补充,分别对核心文件的具体规定做出详细阐述。

ISO POCOSA 2017强调了ISO成员在制定ISO国际标准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并对复制和分发ISO出版物及由ISO发布的元数据提出条件,包括对全部ISO出版物或部分ISO出版物,以及ISO标准的国家采标标准版权和版权使用权做出规定。以下将对ISO POCOSA 2017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2.1 明确了定义相关术语

ISO POCOSA 2017在“定义”一章中对主动销售、被动销售、版权费、内网、ISO网上商店、许可费、价格清单、公共网络、复制、版税、终端用户、第三方经销商等术语给出了明确定义。与ISO POCOSA 2012比较,ISO POCOSA 2017新增12个术语,“主动销售”“被动销售”“许可费”“第三方经销商”等都是新增术语。理解和熟悉这些新的术语和定义,有利于对整个文件的理解和实施。

 

2.2 提出了标准版权保护的指导原则

ISO POCOSA 2017的“指导原则”一章中对“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经销”“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做出规定。

ISO POCOSA 2017在“指导原则”中指出, “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分发主要是由ISO成员在本国领土内经销”。并特别强调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是拥有版权的,因为“ISO和ISO成员的工作和贡献使得ISO出版物中包含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为此“ISO中央秘书处、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有责任保护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价值”。并进一步强调指出:“除非经ISO理事会明确授权,否则不得向终端用户免费提供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或其中的部分内容,除了为进一步制定标准外”。并特别指出:“ISO理事会可以制裁任何违反本政策的成员”。

与ISO POCOSA 2012比较,ISO POCOSA 2017 删除了“责任共享”,不再特别强调“成员不得在其他国家销售”,因为增加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被动销售”条款。

 

2.3 确定了ISO标准版权和商标保护措施

ISO POCOSA 2017在第4章中对ISO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的保护的“目标” “版权宣传”“版权声明”“保护措施”“公共政策和国家法律”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结构、章节、内容没有变化,但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例如第4章的标题,ISO POCOSA 2012是“ISO知识产权保护”,但ISO POCOSA 2017的标题改为“ISO版权和商标保护”等。

“ISO版权和商标保护”一章首先强调了ISO标准“是受版权保护的”,因为“ISO出版物及其国家采标标准是具有独特性和独创性的作品”,进而“使ISO成员和ISO对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内容的使用进行控制,从而保证这些出版物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不被削弱”。  为此,“ISO及其所有成员必须从商业角度做出合理努力,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对ISO的名称、商标、标识的正确使用,阻止本国未经授权对ISO知识产权进行复制或经销”。为此提出要进行“版权宣传”,要求“利用一切机会提醒终端用户及第三方经销商,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以及其他作品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并且要求定期提醒法律机关和规范机关,可以引用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ISO或ISO成员丧失对他们的版权”。还要求“ISO所有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必须在一个清晰、适当的位置附带版权声明”, 采取“保护措施”,诸如添加水印,说明实际的购买者或终端用户等要求。并对ISO成员提出了通报新法律的要求,即“对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ISO版权、影响成员遵守ISO POCOSA要求能力的新法律、法规及官方决定,或任何法院案件或司法裁决,ISO成员一经获悉,必须马上向秘书长汇报”。这些要求与ISO POCOSA 2012是完全一致的。

 

2.4 制定了ISO出版物等版权所有和许可制度

ISO POCOSA 2017在第5章中对“ISO成员的权利”“向第三方经销商授予许可的协议”等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明确列出成员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成员在本国主动销售和在他国被动销售的权利的限度。

这一章中依然强调了标准版权的转移制度,并明确指出“除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为ISO和ISO成员或其他组织所共有,在其他情况下,ISO和ISO出版物及其他产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持有者。因此有权在世界各地,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时间利用这些版权、有权将版权使用权授予ISO成员、第三方经销商或者终端用户”。

在“ISO成员的权利”中,ISO POCOSA 2017保留了ISO POCOSA 2012中“ISO成员享有非唯一的、可转让的、无限制的许可权,使他们可以在其国家领土范围内分发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以及其他作品”内容,同时增加了“在其他国家领土上享有被动销售的权利”。并明确列出ISO成员在本国领土上的权利,即“复制或分发ISO标准”“对ISO标准的翻译”“制定和分发国家采标标准”“制定ISO标准的衍生品”“确定 ISO标准、国家采用标准、其草案和其他作品的价格政策”以及“收取返还的费用”等。

但ISO POCOSA 2017增加了“ISO成员受制于ISO其他成员在该国领土范围内被动销售的权利,从而使ISO成员可以共同分享这种合作工作的成果,也为促进ISO出版物的制定和广泛分发做出贡献”。ISO成员还被赋予了与其他ISO成员签订合同的权力,“旨在使国家采标标准在国家领土外复制、翻译、分发、销售和租借”。

关于ISO对第三方经销商授予许可协议方面,ISO允许各ISO成员与第三方经销商签署许可协议,但“第三方经销商不得被赋予向其他第三方许可复制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权利。但“ISO成员只能与第三方经销商签署最多三年期限的协议,之后是按年度进行更新或撤销”。并要求“ISO成员必须向ISO/CS汇报其所签署的协议情况”。

ISO POCOSA 2017要求ISO成员确保其所指定的第三方经销商遵守ISO POCOSA的所有条款。并规定,如果第三方经销商不遵守本政策,则其权利可以被剥夺,并且ISO理事会可以阻止其与其他成员国签署协议。

 

2.5 明确了ISO出版物等的分销制度

ISO POCOSA 2017在第6章中对“ISO中央秘书处的经销”“ISO成员的经销”以及“第三方经销商的经销”分别做出规定。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其第7章改为第6章,标题改为“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的经销”。

按照规定,ISO中央秘书处的职责是向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提供ISO出版物及元数据,以及向终端用户经销ISO出版物,并做好市场支持工作。而ISO成员的职责是”对在本国领土上经销和销售的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他作品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指出“ISO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国领土上主动销售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及其作品,如果ISO成员收到另一个ISO成员国家领土终端用户的请求,则可以处理该请求,因为这被视为被动销售”。但例外情况有两个,一个是ISO成员之间签署了协议,允许在各自领土内主动销售国家采标标准;第二个是在“只要国家采标标准不超过最高阈值,因此不会对其他ISO成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ISO成员可以在其他ISO成员的领土内主动销售包括国家采标标准的产品”。

针对“最高阈值”,ISO商业政策顾问组(CPAG)将给出书面指南,以及是否违反最高阈值的适用计算方法,“ISO/CPAG将监督最大阈值的运行”。

 

2.6 规范了ISO出版物的复制规定

ISO POCOSA 2017在第7章中对“ISO成员的复制”“第三方经销商的复制”“终端用户的复制”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有鉴于此,这一章分别对需要向ISO缴纳版税和不需缴纳版税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

与ISO POCOSA 2012相比,ISO POCOSA 2017的第7章主要新增的内容在是在7.1的e条中,即在ISO成员的产品中对国家采用标准的复制新增了“只要这些产品不是除国家采标标准外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国家采标标准的内容坚决不能直接作为ISO出版物的内容使用,含有该内容的产品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作为ISO产品或者等同于ISO产品。ISO成员和他们的第三方经销商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将国家采标标准作为ISO标准或等同于ISO标准。除了国家采标标准之外的标准和标准文件的复制:ISO成员在国家标准或第三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而不是国家采标标准)未经ISO中央秘书处的书面许可不得复制ISO出版物或国家采标标准,或部分文件。必要时ISO中央秘书处将寻求ISO的 CPAG的建议, 或适当时ISO理事会的决定”。

新增内容强调了国家采标标准不得与ISO标准内容的混淆,不得将国家采标标准视为ISO标准进行使用和采用。

 

2.7 明确了ISO标准出版物的版税制度

版税是ISO POCOSA关注的重点,也是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ISO POCOSA 2017的附件5对ISO成员向ISO中央秘书处支付的向终端用户或通过第三方分销商分发的ISO标准的版税做出明确规定。该附件对销售ISO出版物复印件所需缴纳的版税、销售ISO出版物译本所需缴纳的版税、第三方以电子版形式或复印的方式复制ISO出版物的版税,以及销售ISO成员制定纳入ISO标准内容的出版物的版税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根据ISO出版物的不同类型ISO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2.8 规范ISO成员国的汇报制度

ISO POCOSA 2017要求,ISO成员必须按季度向ISO中央秘书处报告销售ISO出版物情况,并计算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的版税,并对国家采用的ISO标准的销售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ISO中央秘书处收集ISO成员销售ISO出版物销售信息的目的是计算并掌控ISO成员需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的版税,以及评估ISO出版物及国家采用ISO标准的整体情况,以便ISO对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ISO POCOSA 2017比较ISO POCOSA 2012而言,在内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其中很多内容是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诸如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的销售模式、诸如对第三方经销商的具体和严格规范等等,归纳如下。

 

3  ISO POCOSA 2017中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

 

3.1 “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成为新的销售模式

随着跨国经销商的取消,ISO的经销模式发生了变化,ISO/CS、ISO成员及第三方经销商成为了ISO出版物的主要营销主体,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成为其重要的营销手段。为此,ISO POCOSA 2017中对ISO中央秘书处、ISO成员和第三方经销商的经销提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ISO POCOSA 2012版中,要求成员国只能在“国内销售”,但在ISO POCOSA 2017中则“允许境内主动销售,境外被动销售”,但也“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在境外主动销售”,并且在“未超过最高阈值时即可境外主动销售”,但仅限于国家采标标准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第三方经销商不能从此例外中受益。

分析表明,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的规则适用于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ISO成员可以在本国境外主动销售国家采用的ISO标准,只要不超出最大阈值(如果发起的ISO成员和目标地区的ISO成员之间签署了特殊协议,则允许主动销售量超过最大阈值)的原则;每个成员有义务向ISO/CS报告与国家第三方经销商签署的许可协议;每个成员有义务(包括在通过他们的第三方经销商销售方面)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各种类型的文件的性质(例如ISO标准、国家采标标准等等);要求在第三方经销商销售的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上添加水印,以便识别授予经销权的ISO成员,包括国家标准机构在内的第三方经销商不能授权给第三方。

 

3.2 严格规范“第三方经销商”的复制、经销及权限

关于“第三方经销商”的复制、经销及权限,是ISO POCOSA 2017中十分重要的条款, POCOSA 2017在“5.2.向第三方经销商授予许可的协议”中明确指出,“ISO成员和ISO/CS可签订许可协议,允许第三方经销商在其国家领土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但对第三方经销商跨国销售国家采标标准提出了禁令,即“严禁ISO成员授权第三方经销商在其领土外主动销售国家采标标准的权利,此权仅限ISO成员”,并只能获得本政策赋予ISO成员的利益, 但在境外只能拥有被动销售的权利。

分析表明,ISO成员可以给予第三方经销商在本国领土内销售ISO出版物的许可权,这些权利不能由第三方经销商再次分配给任何其他的第三方经销商或终端用户;ISO成员需保证第三方经销商符合各项条款(包括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以及保护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及其他作品的相关条款);ISO成员必须保证第三方分销商在水印中注明其组织的名称;如果ISO成员认为第三方经销商销售含有国家采标标准的产品错误地等同于ISO出版物或ISO产品,则应将该问题提交ISO中央秘书处;第三方经销商要保护ISO出版物和国家采标标准的价值。第三方经销商活动的责任完全由ISO成员指定。指定他们的ISO成员必须确保他们的第三方经销商遵守ISO POCOSA中的各项规定。

总之,ISO成员国一旦根据ISO POCOSA 2017指定了第三方经销商,第三方经销商的活动责任就完全由任命它的ISO成员负责。这些成员必须确保他们指定的第三方经销商遵守ISO POCOSA,ISO成员还必须确保其指定的第三方经销商不能认为其拥有比ISO成员更多的权利。

 

3.3 国家采标标准与ISO标准不得混淆

ISO POCOSA 2017中多次重申,“国家采标标准的内容坚决不能直接作为ISO出版物使用,含有该内容的产品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作为ISO产品或者等同于ISO产品。ISO成员和他们的第三方经销商坚决不能直接或间接将国家采标标准作为ISO标准或等同于ISO标准”。并且明确指出,“ISO成员必须确保其第三方经销商不错误地将国家采标标准,或是包括国家采标标准内容的产品作为ISO出版物”。

分析表明,国家采标标准与ISO标准在销售和使用中不得混淆的规定已成为ISO各成员国高度重视的内容。ISO各成员及其第三方经销商应重视国家采标标准工作,国家采标标准在使用和销售中坚决不能与ISO标准混淆,ISO POCOSA 2017已将其作为ISO未来监管的重点。

 

3.4 严厉惩戒违反ISO POCOSA规定的行为

ISO POCOSA 2017对不实施ISO POCOSA的成员国提出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在3.2中指出:“ISO理事会可以制裁任何违反该政策原则的成员国,这种制裁可以让其退出ISO,丧失使用ISO版权的全部权利”。进而在5.2中指出:“当某个组织不再是ISO成员时,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许可权和所有的使用权将立即自动终止,包括销售国家采标标准以及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产品的权利”等。并再一次强调,“不遵守本政策的ISO成员,或不愿意保护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他们的草案和其它作品中的版权的ISO成员,将会受到制裁,其中包括取消这名成员的ISO成员资格”。ISO POCOSA 2017中多处强调不遵守ISO POCOSA的严重后果,换句话说,是要求各成员国要严格履行义务,保护ISO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从而使各成员国通过销售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实现利益共享。

为保证ISO POCOSA能够得到有效实施,ISO成立了一个由ISO成员的代表组成的商业政策顾问组(CPAG),负责讨论商业和版权问题,以及实施ISO POCOSA的相关问题,该小组将就这些问题向ISO理事会提出建议。CPAG将针对是否对某ISO成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阈值给出书面指南,同时提供适用的计算方法;并负责监督ISO POCOSA的实施,以及就与政策和实施解释有关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任何问题或投诉都必须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可以要求CPAG向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4  ISO POCOSA 2017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ISO POCOSA 2017对标准版权的规范更加全面和严格,我们应该充分掌握和利用ISO国际标准版权保护的最新政策。该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该政策可以推动我国的标准走出去,同时更加及时获得相关国家的标准;但如果利用不好则可能被其他国家的标准冲击我国的市场,影响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开展对该政策的研究,做到知己知彼,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我国的利益,推动我国国家标准走出去, 提升我国标准化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科技、贸易的发展。

 

4.1 ISO POCOSA 2017带来积极意义

4.1.1 ISO POCOSA 2017推动我国加强与各国的合作

ISO POCOSA 2017增加了“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模式,根据上述模式,ISO成员可在收到其他ISO成员国家领土内的客户订单时进行处理,亦允许各成员国之间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主动销售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上述模式突破了ISO POCOSA 2012中仅可国内销售的瓶颈,有利于成员国之间积极开展合作。因此我们应充分研究相关国家的需求,积极主动与相关国家开展双边合作,签署互售协议,争取把中国的国家标准销售到更多的国家,让这些国家能够尽快接受到我国先进的、具有竞争力的国家标准,从而推进中国的标准化的国际化发展。

ISO POCOSA 2017的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模式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国家标准及先进标准走出国门,带动我国经济、科技和重大工程项目及大型装备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中国标准走向世界与中国经济技术走向世界,这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拉动的。ISO POCOSA 2017需要我们很好地掌握和利用。

4.1.2 ISO POCOSA 2017赋予ISO成员更多的权利

ISO POCOSA 2017突出了ISO成员的主体性地位,赋予了ISO成员更多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ISO成员尽到更多的义务。我国作为ISO成员之一,应积极利用政策给予的权利和机会,如自主确定 ISO标准、国家采用标准、其草案和其他作品的价格政策,收取返还的费用,应加强对这些政策赋予的机会的研究,找好切入点,积极推进在其他成员国的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

4.1.3 ISO POCOSA 2017促进我国第三方经销商的发展

我国应充分利用ISO POCOSA 2017政策中授权第三方经销商的政策,推动更多的第三方经销商加入到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的销售中,扩大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的销售,并积极开拓外部市场。但要注意对第三方经销商进行严格监管,严格遵守ISO POCOSA 2017政策规定。

4.1.4 ISO POCOSA 2017推动我国对ISO标准版权的保护

从ISO POCOSA 2017中可以看出,ISO从指导原则、版权保护措施、版权归属和许可、分销、使用以及销售汇报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ISO标准、采标标准等版权的保护。作为I SO成员国,我国应遵守ISO POCOSA 2017的规定,严格保护ISO出版物、ISO标准等版权: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层面推动法律明确保护国际标准,目前,我国的《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已经进入了二审,该草案中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但其中并未涉及到有关国际标准的保护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确立相关保护国际标准的案例。2014年,上海审结了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评为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且被列为国家版权局2014“剑网”行动重点案件。该案件彰显了我国保护国际标准的版权的严肃性,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得到了ISO的充分肯定。因此,对于非法盗版、未经许可销售、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ISO标准及相关出版物等的行为,我国应加大打击力度,彰显我国作为ISO成员国的权威和作用。

4.1.5 ISO POCOSA 2017为我国参与“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一带一路”倡议3年多来得到了广泛地响应,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了合作协议。如何落实这些合作,ISO POCOSA 2017提供了新的机遇。“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积极利用ISO POCOSA 2017关于“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等规定,将我国相关领域国家标准有目的地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落实项目的对接和联通,为开辟新的项目奠定基础,带动我国相关领域、企业、技术、设备设施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4.2 ISO POCOSA 2017带来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4.2.1 更多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会冲向中国标准化市场

随着ISO POCOSA 2017对ISO成员之间主动销售政策的变革,必然会有更多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涌入中国标准化市场。我国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取得很大进步,但面对发达国家的高水平国家采标标准的冲击,还是面临着一些隐患。因此,要及时采取措施,提防国外标准的冲击,变被动为主动,协助ISO/CPAG计算合理的最大阈值,提升ISO品牌并保护我国国家采标标准的版权,提高中国标准化的国际水平。

4.2.2 第三方经销商的监管更加复杂

POCOSA 2017对第三方经销商做出了许多的规定,可见第三方经销商在销售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方经销商在不断增加,但中国对于第三方经销商方面尚未做出相关规定,这将导致在第三方经销商监管方面出现压力。因此,在对第三方经销商授权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此外要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情况的第三方经销商监管措施,引导与第三方经销商签订符合ISO规定的许可合同,通过合同来规制第三方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同时应注意,根据ISO POCOSA 2017的规定,第三方经销商所获得的权利仅是普通许可的权利,没有转授权的权利,需严格遵守该规定。

4.2.3 对非国家采标标准和第三方标准采用ISO标准的规定将影响到我国非国家标准

POCOSA 2017对非国家采标标准和第三方标准采用ISO标准做出了新规定,未经ISO中央秘书处的书面许可不得复制ISO出版物或国家采标标准,或部分文件。中国存在着许多第三方标准,包括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若按照规定在采用ISO标准时需得到ISO中央秘书处的书面许可,这有可能影响到我国标准化改革。因此,国家标准化机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第三方标准采用ISO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