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法

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法


 (2002年12月27日,联法第184号,2002年12月15日国家 杜马通过,2002年12月18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联邦法的范围
1. 本联邦法对以下过程中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
(1) 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的制定、颁布、适用和实施;
(2) 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工程的实施或服务的提供 有关的内愿遵守的要求的制定、颁布、适用和实施;
(3) 合格评定。
本联邦法还确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2. 有关俄罗斯联邦统一通信网络运行的要求,与确保专业通信网络运行的完善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所需的有关产品的相关要求,以及与确保俄罗斯联邦统一通信网络的完 善性和射频频率的使用所涉及的有关要求,分别由通信领域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来制定和 规范。
3. 本联邦法不适用于国家教育标准、为会计活动制定的规定(标准)和为审计活动制 定的规则(标准)、出版和发行的标准。
第2条 基本概念
在本联邦法中,以下基本概念具有如下含义:
认可——指认可机构对自然人或法人在合格评定的指定领域从事经荇能力的官方 认可;
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以下简称安全)一一系指特 定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不存在可能对人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地 方的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办法——是强制性的要求和程序,其制定目的是防止与有害生 物、疾病、病莓携带者或致病生物的侵入、渗透或传播有关的风险,包拈防止上述生物或病 毒在食品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害虫、杂草、致病生物等通过动物和(或)植 物、产品、货物、原料和车辆等被携带或传播的情况,还包括为防止与冇害生物有关的其他 危害而制定的强制性要求和程序;
合格声明——对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的保证方式;
供方声明——表明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市场准人标志——向买方表明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标签;
合格标志——向买方表明认证对象符合自愿认证体系或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
产品确认——对产品性能符合其基本品质的确认;
贯彻技术法规要求的监控(监督对自然人或法人的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 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査,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 措施;
国际标准——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机构批准的标准;
认证机构——根据既定程序获得认可进行认证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格评定——直接或间接地评估对象是否达到相应要求的活动;
合格保证——声明产品或其他对象,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工程的 实施或服务的提供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标准条款或合同条件的文件;
产品——活动的结果,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和为经济及其他目的将来使用的结构; 风险——对人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地方的财产、环境、动物和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同时需考虑危害的程度;
认证——由认证机构证实对象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标准的条款或合同的条件的 方式,-
合格证书——证明对象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标准条款或合同条件的文件;
认证体系——开展认证工作、认证人员以及认证体系的运作规定等的一整套规则; 标准——为自愿、多次使用的目的,对产品的性能,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 用过程的实现和特点,工程的实施或服务建立的文件。标准还可包括对术语、符号、包装、 标志或标签的要求及其附加规则;
标准化——为自愿、多次使用的目的规定规则和性能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产品的生产 和流通领域建立秩序并提高产品、工程或服务的竞争力;
技术监督——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有关的强制性要 求的适用和实施领域所涉及的关系,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 程,工程实施或服务提供有关的自愿遵守的要求的适用领域所涉及的关系进行法律监督, 并对合格评定领域的关系进行法律监督;
技术法规——是一个文件,或由俄罗斯联邦法律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由联 邦法律、或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令颁布的文件,它为技术监督对象 (包括建筑物、结构和构筑物在内的产品,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制定强 制性要求;
合格保证模式——证明产品或其他对象,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工 程的实施或服务的提供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标准条款或合同条件的书面的规定程序。
第3条   技术法规的原则
技术法规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1)在制定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工程实施或服务 提供的要求时,适用统一的规则;
(2) 技术法规符合国家经济、物质基础和技术发展的水平;
(3) 认可和认证机构独立于制造商、销售商、开发商和购买者;
(4) 统一的认可制度和规则;
(5) 在实施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时,使用统一的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
(6) 无论交易的类型或特殊性,均适用统一的技术法规要求;
(7) 在认可和认证过程中,不得对竞争设置障碍;
(8) 不得使国家监控(监督)机构的权力与认证机构的权力互相勾结;
(9) 不得由同一机构同时行使认可和认证的权力;
(10) 不得为国家贯彻技术法规要求的监控(监督)机构提供预算外资金。
第4条 技术法规的俄罗斯联邦法律
1. 关于技术法规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包括本联邦法、根据本联邦法颁布的联邦法律以 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本联邦法适用的领域内,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条款 [包括直接或间接提出对贯彻技术法规要求的监控(监督)的条款]中,与本联邦法不相抵 触的条款应适用。
3. 联邦行政机构在技术法规领域仅有权发布建议性的条例,但本联邦法第5条规 定的情况除外。
4. 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在技术监督领域制定了本联邦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 则国际条约的规则应适用。如果国际条约规定需为该条约的适用另行颁布国家条例,则 该国际条约的规则以及根据该条约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应适用。
第5条  国防和国家保密的产品(工程、服务)技术监督的特殊性
1. 对于根据国家国防定单为满足联邦国家需要而提供的国防产品(工程、服务),对 于用于保守国家机密资料的,或用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列为具有级別限制的,并需要保 密的信息产品(工程、服务),以及国家保密的产品(工程、服务),如缺乏相应技术法规的要 求,则有关产品的性能以及产品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强制性要求, 应由国防定单中作为国家采购方的联邦行政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或)由国家合 同规定。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产品(工程、服务)的标准化文件的制定、颁布和适用应由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3. 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产品(工程、服务)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包括贯彻国 家监控(监督)]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程序进行。
4. 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产品(工程、服务)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与技术法规的要求相 抵触。
第二章 技术法规
第6条 颁布技术法规的目的
1.颁布技术法规的目的应为:
(1)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地方的财产;

(2) 保护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3) 防止对采购方造成误导的行为。
2. 不得为其他目的颁布技术法规。
第7条  技术法规的适用及有关事项
1. 考虑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技术法规应对以下内容规定必要的最低要求:
(1) 放射安全;
(2) 生物安全;
(3) 爆炸安全;
(4) 机械安全;
(5) 防火安全;
(6) 工业安全;
(7) 热力安全;
(8) 化学安全;
(9) 电气安全;
(10) 核和辐射安全;
(11) 与装置和设备的安全操作有关的电磁兼容性;
(12) 测量的统一性。
2. 技术法规的要求不可超出实现本联邦法第6条第1款规定目的所必需的最低 限度,而成为商业活动的障碍。
3. 技术法规应包含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清单,规定有 关它们的要求,以及适用该技术法规的技术监督对象的识别规则^根据颁布技术法规的 目的,技术法规可包含合格评定的规则和模式(包括合格保证的方案),确定的风险程度, 对于每种技术监督对象进行合格评定的最后期限,和(或)对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 求及其附加规则。
    合格评定应采用国家监控(监督)、认可、测试、注册、合格保证、验收和对完工的对象 的试运行等方式和其他方式。
    对于包含在技术法规中对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强制性 要求,合格评定的规则和模式,识别规则,对于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及其附加规 则应是详尽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应是直接有效的,并可在相应的技术法规中加人修改和 增补进行更改。
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要求,合格评定的规则和模式,识别规则,对于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及其附加规则,如果未列人技术法规,则 属于非强制性的。
4. 技术法规应包含对产品性能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要求, 但是不应包括对设计和改型的要求。但以下情况除外:由于缺少设计和改型的要求,无法 了解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无法确保实现本联邦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颁布技术法 规的目的。
5. 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技术法规可包含对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 输、销售和使用过程的特殊要求,和对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及其附加规则,以便对不同的人群提供保护(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母亲及残疾人)。
6. 无论产品的原产国和(或)原产地,实行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 程,交易的类型或特殊性,也无论制造商、执行者、销售商还是购买者是自然人和(或)法 人,使用技术法规的方式和程度均应相同。同时考虑本条第9款的规定。
7. 技术法规可不包含由于长时间使用或其他因素,而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的 产品要求,不得确定允许存在风险的程度。在这些情况下,技术法规可包含涉及告知购买 者可能产生危害和产生因素信息的要求。
8. 国际标淮和(或)国家标准可全部或部分用作起草技术法规的基础。
9. 如果考虑到各地方的气候和地理环境的特点,缺少特殊要求可能导致本联邦法第 6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技术法规可根据产品不同的原产地,分別对产品, 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及其附加规则规定不同 的特殊要求。
技术法规还应针对产自不同国家和(或)地区的产品制定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动物检疫 和植物检疫办法,包括对进口、应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限制,以便提供生物安全 保护(无论制造商采用何种安全保证方式)。
    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办法"可包含对产品的要求,对产品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要求,对产 品测试、检验、合格保证、检疫规则的要求,包括对动物和植物运输的要求,对在运输过程 中确保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物资的要求,对抽样的方法和程序的要求,对风 险的研究和评佔方法的要求,以及技术法规中包含的其他要求。
    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办法的制定和采用应根据科学的数据资料,并考虑有关的国际 标淮、建议以及国际组织的其他文件,以达到必要的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的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