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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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起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函,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原则。范围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为目的。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程序上,要求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依据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要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4条。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中的有关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共8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立项审查的具体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及相关处理要求。根据需要,对于涉及多部职责的项目,可联合提出。多部门无法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协调。

 

第四章组织起草,共4条。第五章征求意见,共4条。第六章技术审查,共5条。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和技术审查阶段的相关要求,既与新法相衔接,又对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如,规定了标准编制的要求,征求意见应通过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外通报的有关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征求意见或技术审查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或遇政策性变化可组织重新编制或提出项目终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应在计划完成时间到达前60天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等

 

第七章批准发布,共5条。主要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和程序,并对统一编号、批准发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等。

 

第八章实施监督与复审,共10条。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内,企业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组织生产。规定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中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第九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标准涉及专利、例外情况和有关规章废止等内容。


 

关于《管理办法》四点说明

 

(一)关于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鉴于部分强制性标准涉及多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提出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下达制修订计划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牵头起草部门。技术审查时,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联合成立审查专家组,保证多部门共同参与、各方意见渠道畅通,促进标准顺利制定实施。

 

(二)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

 

为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等方面的职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起草部门主动搜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反馈有关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起草部门应适时复审,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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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答复。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答复工作,《管理办法》分两种情况,从程序和要求上作出了规定。一种是普遍性解释问题,主要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这类普遍性问题,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草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另一种是个性化咨询问题,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可直接由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四)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中不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问题。

 

征求意见中一些部门提出为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以及后续标准解释等工作,建议标准文本中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起草组研究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政府发布的具有法规属性的强制性文件,不适宜标注具体的起草单位、起草人。考虑到与之前工作的衔接以及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办法中增加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等要求。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jun@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据悉,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后,本《管理办法》将以《标准化法》配套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