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形式来看,标准是由众多利益相关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技术文件。从文本内容来看,标准是特定领域先进科技和经验的总结,以供大家通用和重复使用。在标准化活动实践中,标准制定是一个科学严谨、民主协商的程序,这一过程耗时费力,旨在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广泛可接受性。根据《ISO/IEC 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规定,ISO/IEC国际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工作由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一般会经过预阶段、提案阶段、准备阶段、委员会阶段、询问阶段、批准阶段和出版阶段等复杂过程。
由技术委员会这一技术机构制定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对由政府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体制亦是如此,例如:《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是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并由联邦权力机关批准的标准化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众多利益相关方所派技术专家为代表组成的,所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例如:《荷兰标准化协会章程》规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由学识渊博的成员组成,而且他们普遍被视为可以代表相关的利益团体,这些利益相关团体包括:生产者的组织和机构、商业界的组织和机构、消费者的组织和机构、科学界的机构、检测和检验机构、政府和半官方机构、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等。
可以说,标准是众多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技术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标准制定是名副其实的创作过程,标准是名副其实的智力成果,从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此,标准获得版权保护应不存疑问,任何无视标准版权的政策,都有悖于版权法律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