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系列之五:发展及改革建议

【学术】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系列之五:发展及改革建议


(1)加快《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进度

目前,我国已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match》《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20多个全国性标准化法规和行业性标准化规章,几十个地方性标准化法规和规章。这些标准化法规大部分是在2000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其中最具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别是1989年和1990年实施的。从某些方面来说,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滞后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要求,滞后于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进度。并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改、完善与标准化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从法律的层面明确我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定位以及相互关系,确立以推荐性标准为主体的自愿性标准体系,初步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技术标准体系。

 

(2)‍以推荐性标准为主体,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自愿性标准体系

当前条件下,倡导由政府主导型的标准体系向技术法规加自愿性标准体系的转化是大势所趋。

在自愿性标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应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机构制定技术法规,社会公认机构发布推荐性标准,技术法规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性采用,实现技术法规和推荐性标准的分离。不应随意扩大技术法规涉及的范围和领域。

建议我国自愿性标准体系借鉴欧盟方式,通过技术法规援引自推荐性标准的方式,避免法规对于具体技术细节要求的表述。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为保证技术法规内容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应该对技术法规所援引的推荐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进行不断更新,从而形成技术法规与推荐性标准的良性互动。

 

(3)‍‍‍‍开展强制性标准体制改革,明确强制性标准的层级

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强制性标准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标志是20153月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方案》中明确规定“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 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

那么是否说明《方案》出台后,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将不复存在了呢?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因为该方案还进一步规定:“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以北京市为例,仅2016年就发布了DB11/238- 2016《车用汽油》、DB11/239-2016《车用柴油》、DB11/1340-2016《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11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这些地方标准的指标都严于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首善之区和宜居社会的建设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这些地方标准均符合《方案》中指出的“按现有模式管理”的要求。但《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哪些管理模式属于“现有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期限。这对各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大目标是逐步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但由于“按现有模式管理”规定的存在,大量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仍然在继续制定和发布,造成了强制性标准的改革不显著。

因此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强制性标准进行逐步调整和改革。第一,从《标准化法》层面明确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层级机构。第二,参考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发布程序,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三,因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性标准的效力范围是一样的,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因此建议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强制性行业标准逐步过渡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因此建议从法律层面保留强制性地方标准,明确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但是要通过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制性地方标准允许适用范围。第五,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4)‍‍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中国企业标准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市场流通领域由企业主导制定标准,企业标准属性为自愿性,企业的自愿性标准应在国际、国内市场中充分参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在自由竞争中获胜的企业标准将成为产业主导的事实标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标准的竞争过程,更不应该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推行某项标准,而应该通过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全力改善中国标准竞争的宏观环境,争取为中国标准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为了在标准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中国要注重实施超前的先进技术标准研发计划,推动高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先进标准的国际化;鼓励创新,正确引导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研究和掌握国际技术标准竞争特点,积极跟踪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的发展动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贸易和生活的需求。

(5‍‍)‍‍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点任务。但依据现行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个层级,对团体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明确。

为了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地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在修订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时明确团体标准的地位,将团体标准明确纳入我国国家标准体系中。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积极推进行业协会、联合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要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社会团体制定的先进标准。目前我国宜采用以“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导+协会牵头+企业主体+技术机构配合”的团体标准推进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