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发展一般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影响。对于市场标准来说,其发展同样受到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市场标准发展的内部影响因素包括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程度和标准化组织的能力。外部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法规、市场需求和国外相关经验(见表1)。
表1 中美市场标准发展影响因素比较
3.1 非营利组织发展程度
中国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主要有各种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非营利性组织和特殊利益联盟。在现有行业协会中,只有其中小部分设有专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部门。王霞和卢丽丽(2010)将这些协会的标准化管理分为3种情况:一是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联合会,内设专门的标准化部门;二是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 其标准化工作放在相关业务部门中;三是本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协会内,这类协会不再另设标准化工作部门,而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组织、制定本行业内的标准。如: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等。
美国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庞大而多样的部门,在美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提供服务、倡导、表达,以及社区建设等方面(Holland and Ritvo,2009)。截至2015年,在美国国内税务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总计达到157 万家,其中包括了109万家公共慈善组织和10万余家私人基金会以及逾45万家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如商会等。美国的标准化组织主要包括从事标准化活动的专业团体和特殊联盟组织。其中,标准化专业团体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科学和专业协(学)会,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二是贸易协会,如电信工业协会(TIA);三是专业学(协) 会,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四是测试和认证组织,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刘春青等,2012)。美国还有一类标准化组织是特殊联盟组织(consortia)。特殊联盟组织在制定标准时,一般不按照传统的工作程序,而是以特别小组形式来进行。
就民间标准化组织发展程度而言,中国落后于美国。在数量上,由于团体标准化在中国刚刚起步,由民间自发成立的标准化组织数量还较少。而在美国,仅经过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ASDs(Accredited Standards Developers)就达到295家,这些组织基本上属于民间自治团体。在全美,有超过700家标准制定组织SSOs(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在发展历史上,中国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立时间绝大多数是197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后,仅有为数不多的学协会在改革开放之前更早至新中国成立(1949年)之前成立。如中国水利学会,成立于1931年,前身是中国水利工程学会,1957年更名为中国水利学会。美国许多学协会的发展历史比中国长,像ASTM、ASME、UL等都是在19世纪末期就已成立。
此外,中美两国非营利组织另一个显著的差别在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中,目前存在大量的具有政府背景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这些组织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因此它们的主要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控制的垄断领域,具有模拟政府的行政性或自上而下的官僚性(王名,2003)。
3.2 非营利组织标准化能力
非营利组织标准化能力水平受到组织规模、组织收益情况、研发投入、人员素质、知识产权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曾德明等(2005)认为技术优势、技术标准制定能力和标准推广能力是衡量组织技术标准化能力的重要指标。这3个指标反映了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化水平。
在中国,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全国性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这些组织容易从政府获取相关标准化活动的资源,包括资金、政策等。像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由于是政府推动成立,它可以得到很多政府资源。受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制定通信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能获得政府的标准化经费补助。CCSA自2002年成立以来,完成了367项国标和3,022项行标,标准涵盖通信传统和新兴的各领域。然而,中国目前还非常缺少像美国那样由少数大企业组成的特殊联盟组织,这也反映了中国在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欠缺。
美国很多协会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如:ASTM、ASME、IEEE等,制定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并且在中国的标准化界和工业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其影响力甚至超过了ISO标准。中国工业界向美国出口的很多产品也都在遵守这些组织制定的标准(王平,梁正,2013)。除了上述这一类专业的标准化团体外,由美国顶尖大企业组成的企业利益集团,即特殊联盟组织(consortia),在相关领域同样具有极强的标准化能力。特别是在ICT领域,如W3C、IETF、3GPP等组织代表了当今技术发展的最高创新能力。
3.3 政府态度
中国政府从法律和政策上对于发展团体标准予以支持。在法律层面,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条对团体标准首次做出了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标志着团体标准在中国的标准体系中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都对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在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美国法律从多个方面保障和推动了自愿性标准发展。美国国会1996年2月批准《国家技术转让与推动法案》(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 NTTAA)中,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尽量减少制定政府专用标准,尽可能采用自愿性标准。在NTTAA发布后不久,美国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又发布了《联邦参与制定和采用自愿一致标准及合格评定活动》(简称《OMB A-119通告》)和NTTAA配套使用。2004年8月,美国颁布《标准制定组织推动法案》,该法主要是对自愿性标准制定组织的权利保护,鼓励标准制定组织制定标准。此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电信法》《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等,对联邦政府采用自愿性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较中美两国关于市场标准的政策法规,美国对自愿性标准的支持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制度上都已非常完善。中国由于团体标准刚刚起步,相关的鼓励政策不多,措施不够具体,只是从宏观上提出对团体标准的支持,但具体操作层面鲜有明确说明。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很少引用协会标准,也很少有政府官员参与民间组织的标准化活动。
3.4 市场需求
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加速了团体标准的发展。以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CAS)标准为例。2015年,中国半导体照明产业整体规模达到4,245亿元人民币。但是,由于标准、检测、认证体系不完善,LED照明领域准入门槛低、组装简单,造成了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LED行业的快速发展,急需相关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但现有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制定部门的设立,是按照传统照明为基础,分散在不同部门,不能及时响应新兴应用领域的发展。同时,现有标准制定程序相对缓慢,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和产业需求。为此,CSA 率先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并于2008年发布联盟第一项技术规范《整体式LED路灯的测量方法》,该标准的部分技术规定得到了美国能源部(DOE)能源之星标准的认可和采纳。到目前为止,该联盟已经制定了包括LED产品性能、测量方法、驱动电源、应用接口等36项联盟标准(王平,2016)。
美国标准化最初源于大量技术兼容的需要。自愿性标准制定组织最先出现在私营部门,用来解决生产问题,各行业协会分别制定各领域的技术标准。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特别是在ICT领域,技术与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技术创新与变化的速度大幅度超过了传统的组织制定标准的速度。处于这类技术快速发展领域中的企业逐渐认识到尽早制定新技术规范,快速打开市场的重要性。然而,若完全通过正式标准制定程序与途径,形成标准的过程与时间明显过长。单个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等方面的局限性,难以完全左右市场,无法独自控制标准。在此情况下,具有共同市场利益的企业需要相互妥协,最终形成团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从而满足技术和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
3.5 国外经验
美国是一种分散自治的标准化体制,这种体制与美的经济制度、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历史文化有着密切关系。自愿性标准在美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非常成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国标准化改革,特别是团体标准改革,一个重要的参考就是美国自愿性标准管理模式。协会标准、联盟标准以及特殊联盟组织标准等不同形式的团体标准逐渐在中国发展起来,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借鉴了美国自愿性标准的实践经验。